协会章程: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南京医药研发与技术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中文名称:南京医药研发与技术服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Nanjing Pharmaceutical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缩写:NCRO。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医药研发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医药科研机构、医药高等院校、医药科技开发公司、医药技术贸易、医药科技中介、医药投融资机构等从事医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中介、国际技术贸易等单位自愿组成的一个地方性、非营利的工商服务类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信息沟通,扩大合作与交流,促进协会成员之间医药研发技术服务资源的优化和配置;顺应国际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潮流,整合南京地区在医药研发、人才、技术、智力、仪器设备等方面的资源,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实现政府及协会企业的共赢,共同开发市场,吸引国际订单;提高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南京市民政局,接受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和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详细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39号15栋三楼。
第二章 功能与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包括:
(一)以协会集体的方式,与南京市科技、经贸、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为政府制定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政策和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加强协会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研发机构之间的合作,有效整合并利用南京地区的医药研发技术服务资源,建立良好的医药研发技术服务规则,降低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成本与风险;
(三)推动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制定协会医药研发技术服务业务规则,促进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发展;
(四)建立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成果评估体系,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评估、市场评估、政策分析、价格评估、生产工艺评定、财务分析、风险管理等,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服务;
(五)建立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经营与管理的信息系统,如政策法案、医药研发技术服务前沿动态、成果库、医药研发技术服务价格行情等,为协会成员提供最新信息服务;
(六)加强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国际合作,开展国际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技术合作、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
(七)加强协会成员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协助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
(八)开展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经营管理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加强人才培养。
第三章 会员 [返回]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员必须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单位或其内部机构(部门);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医药研发的技术研究、技术经营、技术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长和优势。
(五)在医药研发或医药产业价值链上有承接医药研发与技术服务需求。
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须附单位(部门)简介、主要医药研发业务范围、主要业绩和优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自律行为规范的制定,如协会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合作开发计划、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易业务规范等;
(三)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服务,如每年一届“南京医药研发技术服务交易会”、 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业务培训、技术评估等;
(四)建设南京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网站,免费获得协会内部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市场最新信息,免费信息发布等;
(五)免费获得《南京医药研发技术服务》刊物(月刊)及信息发布;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成员提供的技术、资金等支持和服务;
(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根据协会有关要求,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按照协会所制定的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合作、技术交易规范等提供优良服务;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本单位(部门)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市场开拓、交易结果等情况;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协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协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协会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协会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大会,审批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方案;
(四)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制订协会内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易规则与服务信用制度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缺席时代行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各类成员单位之间开展医药研发技术服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返回]
第三十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会费;
(二)接受会员单位或外单位的赞助费;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经费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京市民政局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协会费用使用
(一)协会理事会及成员大会费用贴补;
(二)协会网站建设与维护;
(三)协会内部刊物的编辑发行;
(四)协会组织国际医药研发技术服务考察活动费用贴补;
(五)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和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返回]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